113年7月30日南市教特(三)字第1131047977號函頒
一、本局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本市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提供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行政、評量及教學支援服務,並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特殊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包括:
(一)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
(四)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各中心任務如下:
(一)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整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協助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2.建置學校申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臺,並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3.加強鑑定與輔導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族群因素需協助之身心障礙學生。
4.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建議及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之評量支持服務。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
1.建立視障輔導、聽障輔導、相關專業、職業轉銜、評估人員、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專業支持等專業人力資料庫。
2.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四)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協助各校發覺資賦優異學生並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料庫。
2.建立資賦優異學生長期追蹤輔導機制,並提供家長諮詢與親職教育服務。
四、為利各中心業務之橫向聯繫及資源整合,編制下列人員:
(一)總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二)副總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三)總幹事:置一人,由本局特幼教育科科長兼任。
(四)副總幹事:置一人,由本局特幼教育科特殊教育股股長兼任。
五、各中心組織及人員編制:
(一)召集人:置一人,綜理中心任務,由本局就具業務專長之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二)副召集人:置一人至二人,襄理中心任務,由本局就具業務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或學校校長聘(派)兼之。
(三)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本中心年度重點業務,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目條件者擔任: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本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前項各款人員之員額得依當年度業務需要及人力現況調整。
除前項人員,各中心因業務需求,另置下列人員:諮詢人員若干人,提供中心業務專業諮詢,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六、各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本局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改派),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七、各中心應每學期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局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審核。
八、學校教師經依本要點遴選通過,擔任各中心下列職務者,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擔任召集人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新臺幣(下同)五千元;擔任副召集人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四千五百元。但借調及商借者不得支領。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以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得全時申請公假及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得部分時間申請公假,其每週減授教學節數,由本局另以核定。
學校校長擔任本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九、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本局應就各中心工作項目執行情形、培訓及相關業務參與情形,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局得為下列獎勵:
(一)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二)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局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參訪。
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項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局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額度由本局另予核定。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局衡酌獲配之年度預算通知學校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領完畢。
十、專業工作人員經聘任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加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
(二)出席所指派之相關中心及聯繫會議。
(三)遵守保密義務,對於個人資料或機密案件,均不得洩漏。
十一、各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年度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