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計畫

一、各項鑑定辦理期程,另公告相關附件並滾動修正。

二、計畫修正部分:第3頁第2次國三小六重新評估之工作內容,原文字為「此次鑑定之自閉症類略以…若未持有上述證明文件,請逕依第5、12次鑑定安置期程辦理」修正為「此次鑑定之自閉症類略以…若未持有上述證明文件,請逕依 第4、10次 鑑定安置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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